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04民初1804号
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南人和人(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湘潭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吉安路118号东园大厦1单元1001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东路97号市人防办大楼九至十层。
负责人:文小亮。
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