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某某与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2民初3494号
原告:***,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
被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29号广电中心。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与被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庭外达成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旺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