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民初264号
原告: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21号鸿运凯旋国际大厦A-2205房。
法定代表人:刘菊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29号广电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章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钢,男,196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湘潭市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盘龙新路199号38栋。
法定代表人:凌海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泽文,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公司员工,住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湘潭市盘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刘 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许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