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46号
申请人: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中路**鸿运凯旋国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顶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创新大厦**>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11017763901528207285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国安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970元,由申请人长沙***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