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裕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裕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6民初583号 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昊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裕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裕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江苏三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