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执579号
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台子湾路78号。
负责人艾志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鄂0691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判令被执行人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向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万元,利息(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刘 战
执行员 晏成广
执行员 熊龙泉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