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2141号之二
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严冰霞,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美,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陆,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5.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骆启新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