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81民初21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迎宾北路144号。
法定代表人:严冰霞,系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秀美,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陆,湖南人和(岳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211号。
法定代表人:张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2021)鄂1081民初214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凡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6210130819840115号账户银行存款476748元。2022年2月21日,申请人***胜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硕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凡在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6210130819840115号账户银行存款476748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启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揭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