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28执179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908657807。
住所地昆明市禄劝县屏山镇鲁溪村委会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89617248C。
住所地禄劝屏山镇向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冉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5058523元,申请执行费52693元。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案件款。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日、4月22日对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它法院涉案较多,其名下的财产已被其它法院另案查封。同年5月9日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房产信息。2020年4月23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其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