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704号
原告:***,女,195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女,197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蓝博,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本科,公司职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谷召玉,女,193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贺淑艳,女,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樊凯,男,197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董梅,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高鹏,男,1962年8月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州砚山县。
原告:高运景,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告:***,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原告:孙小明,男,197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原告:杨剑鸿,男,196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原告:孙喜梅,女,195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蒋艳,女,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萍,云南天之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荣,云南天之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690865780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鲁溪村委会南甸村
法定代表人:李余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晓艳(系公司财务),女,1991年2月21日生,彝族,大专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雄(系公司副总),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城五星路林业局住宿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589617248C
住所地:禄劝县屏山镇向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冉涌
破产管理代理人:陈烁,云南真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蓝博、谷召玉、贺淑艳、樊凯、董梅、高鹏、高运景、***、孙小明、杨剑鸿、孙喜梅、蒋艳诉被告昆明富龙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云南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蓝博、谷召玉、贺淑艳、樊凯、董梅、高鹏、高运景、***、孙小明、杨剑鸿、孙喜梅、蒋艳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博、谷召玉、贺淑艳、樊凯、董梅、高鹏、高运景、***、孙小明、杨剑鸿、孙喜梅、蒋艳以对被告证据认可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博、谷召玉、贺淑艳、樊凯、董梅、高鹏、高运景、***、孙小明、杨剑鸿、孙喜梅、蒋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蓝博、谷召玉、贺淑艳、樊凯、董梅、高鹏、高运景、***、孙小明、杨剑鸿、孙喜梅、蒋艳负担。
审判员 田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