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41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鲁1726民初4138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东关支行(账户:16×××91)的存款630800元。2018年12月28日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同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化解,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东关支行(账号为:16×××91)的存款6308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