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4138号
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东关支行(账户:16×××91)的存款6308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为保全措施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东关支行(账号为:16×××91)的存款6308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