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6民初4138号之二
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伯乐路2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曹州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与菏泽市光明电力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08元,减半收取5054元,保全费3674元,由原告山东奥太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