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永隆石材厂与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528执恢9号

莱州市永隆石材厂、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永隆石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富平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8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永隆石材厂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13284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13284元,申请人放弃执行期间利息。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到位,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59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28执恢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 3月2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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