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永隆石材厂与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28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永隆石材厂,驻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平村。
法定代表人:刘发成,任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航,男,198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岗家寨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该单位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威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莱州市永隆石材厂与被执行人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528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支付货款113284.6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执行费1599元,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500元,已全部支付申请人,下剩执行标的额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528执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宏泉
审判员  党应麟
审判员  杨福涛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