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089-1号
原告:***,女,196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组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小区XX组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系其夫。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吴威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涛,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王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冯晨阳
打印:相丽华校对:孙曌琳2021年月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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