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665号
原告:***,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原告配偶。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威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涛,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赵 珍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丽娜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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