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5665号
原告:***,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同上,系原告配偶。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威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涛,陕西宽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115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申  国  英
二〇二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书  记  员       赵      珍
打印:相丽华       校对:张丽娜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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