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346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威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宁,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龙
人民陪审员 周 安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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