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22民初3467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吴威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远海,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宁,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出于自愿,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海 龙

人民陪审员 周 安 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淑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乔 李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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