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8266号

 原告茹天时。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闫宁。

原告茹天时与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茹天时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天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天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茹天时负担。

    任秀丽

人民陪审员  高保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