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8266号
原告茹天时。
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闫宁。
原告茹天时与被告陕西润泽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闫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茹天时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茹天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茹天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茹天时负担。
审 判 长 任秀丽
人民陪审员 高保民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