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凯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何伟云南凯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6260号之一
原告: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砚湖社区第九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22MA6N00N05H。
经营者:朱茂,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绍志,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被告:云南凯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腾越镇秀峰社区正义小区**来凤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D3D405。
法定代表人:王连芬,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云,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与被告**、云南凯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6.77元,由原告腾冲市茂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潘 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玉文
书 记 员  王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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