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91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曹县。
被告: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县曹诚街道山东路南段路东(和谐小区西邻)
法定代表人:姚念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声明不在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