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02民初5913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20日出生,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住曹县。

被告: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县曹诚街道山东路南段路东(和谐小区西邻)

法定代表人:姚念启,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因双方达成和解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声明不在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君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