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721民初1986号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青菏街道北邵村(富民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554363719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9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第三人: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曹县曹城街道山东路南段路东(和谐小区西邻),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DNARM9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建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