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3执保805号
申请人:***,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凌源市。
被申请人: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33-1号(3-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335708561R。
法定代表人:杨凤敢,该(公司负责职务)。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3675号之一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账号:12×××01)存款1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军舰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左正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