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终15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凤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堃,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祖彩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
法定代表人:钱国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洪凯,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涛,男,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卓男,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羲,男,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蒙古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女,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
上诉人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诺佳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阳祖彩供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祖彩供热公司”)、邓涛、王海羲、***、李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汇诺佳装饰公司与邓涛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汇诺佳装饰公司应否承担雇主赔偿责任。邓涛一方面向一审法院提供装修服务合同及合同解除协议,证明其与汇诺佳装饰公司存在合同关系,另一方面在其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书中其又自认在与汇诺佳装饰公司签订装修服务合同前,李丹以个人名义承揽了该工程,其自认的事实与其举证证明的事实相矛盾,且邓涛提供的装修服务合同上并未加盖汇诺佳装饰公司的公章。至于合同解除协议,汇诺佳装饰公司辩称签订该合同解除协议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退还邓涛的工程托管款,该合同解除协议是应土巴兔网络平台的要求而出具的。综上,一审法院对汇诺佳装饰公司与邓涛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审查不细,事实不清,直接影响本案责任主体的认定,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就汇诺佳装饰公司与邓涛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合同关系进行审查,重新认定本案的赔偿责任主体,再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2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沈阳汇诺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宋丽娜
审判员 范 猛
审判员 任 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娇
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人,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