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宏茂(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与****(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琼9022民初98号之一
原告: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经营场所海南省屯昌县屯城镇中部建材城M10栋M10188、M10358号。
经营者:刘海燕,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该店。
被告:中南宏茂(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河路9号展兴龙华豪居C栋-C23D。
法定代表人:郭喜勇。
被告:何声漓,男,199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
原告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与被告中南宏茂(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何声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以被告已经付清材料款的理由,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58元,由原告屯昌屯城福居装修店负担。
审判员 邓贤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明霄
书记员 王明珠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