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598号
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国富村前王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MA18WFBM1D。
法定代表人:王立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树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中心街以北古城街以南迎风路以东1号楼3-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D5NH61M。
法定代表人:王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其,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