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麟丰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山东麟丰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598号
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八井子乡国富村前王家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6MA18WFBM1D。
法定代表人:王立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军,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树王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中心街以北古城街以南迎风路以东1号楼3-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D5NH61M。
法定代表人:王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其,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炳宇,山东众翊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大庆市树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