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11民初6725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被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第三人:山东麟丰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中心街以北古街道以南迎风路以东1号楼3-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MA3D5NH61M。
法定代表人:王腾。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山东麟丰祥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计3420元,由***负担。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吴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