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31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金跃铭,系该中心主任。
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鸭绿江街66号(3-9-1)。
法定代表人:华伟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与被告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1)辽0111民初319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14391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95×××34)的存款人民币1143916元。现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95×××34)存款11439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丽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闻萍
书记员王丹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