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9979号
原告:武汉聚通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三期3栋3层07号B724(自贸区武汉片区)(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XKCG4K。
法定代表人:刘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柯,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春,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07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33783920L。
法定代表人:郭群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汉聚通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武汉聚通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聚通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聚通祥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3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聚通祥商贸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玥竹
书 记 员 赵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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