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6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6TYUYQ0F。
法定代表人:徐锦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33783920L。
法定代表人:郭群峰,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财保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持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70.4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5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