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38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群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春。
被执行人:鸿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逸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6民初20473号民事调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案予以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6执38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折少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