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6585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科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涓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