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1054号
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鑫鹏建材经销部,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经营者:**,女,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涢,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鑫鹏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鑫鹏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10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鑫鹏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5元,本院减半收取1552.5元,由原告西安市灞桥区鑫鹏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李运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瞿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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