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39号 申请人: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2幢12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07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在中国民生银行内的存款共计500万元,保全标的为500万元。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500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在中国民生银行内的存款共计50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