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4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118号2幢128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安定广场3号楼107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禾仁盛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4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在中国民生银行内的存款共计500万元。现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在中国民生银行内的存款共计5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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