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2921号
原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333783920L。 法定代表人:郭群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慧,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宛月,女,汉族,1993年2月3日出生,现住长安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7年11月0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第三人:张力军,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本院审理的原告陕西中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张力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玉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黄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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