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824民初1361号
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耿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为国,男,系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白佳萌,女,系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陕西省靖边县。
法定代表人:彭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为国、白佳萌,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0月20日签订了一份关于东华国际项目(工程地点在靖边县XX路)的《外立面干挂石材承包合同》,被告为发包方(甲方),原告为承包方(乙方),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第六条约定结算标准为:按实际施工面积据实结算。合同第七条约定:2019年6月15日支付本工程前期已完成工程款的97%,后续工程款按照每月工程量当月支付97%,剩余3%作为质保金。第八条约定:外立面干挂石材完工之日起计算1年的质保期,总工程款的3%作为质保金,一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则质保金支付给乙方。之后原告按时进场施工并如期顺利完工,并且被告也于2019年10月30日给原告出具了一份关于东华国际项目外挂石材实际结算工程量的确认清单(石材总面积:1803.31平方米;线条长度:403米)。目前,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是被告仅支付了25万元(2019年11月14日20万元,2020年3月7日5万元),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支付余下工程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6381.2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16754元〔按照日利率0.05﹪,以826381.20元的97﹪(80159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计算至2020年3月6日,以776381.20元的97﹪(75309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7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实际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548元〔以计算金额1026381.20元的3﹪(3079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20年11月14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27日,实际逾期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以上合计1094683.2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外立面干挂石材承包合同》。证明1、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原告即承包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乙方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被告应承担每日1﹪的违约责任。
第二组证据:材料认价单、实际工程量结算清单。证明1、认价单和结算清单皆由被告方签字盖章确认。证明对于工程量和单价都认可;2、石材价格为937721.2元(1803.31×220元),共计1026381.2元;3、被告至今只支付原告25万,工程的质保期间已满,被告应支付全部剩余款项776381.2元。
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是2019年7月30日,实际是2019年10月30日还在施工,工程没有按时完成,我无法给原告付工程款。二、“靖边县东华国际项目外挂石材”不是结算单,只是个工程进度表。三、是原告先违约的,我们不存在违约,我们付款付到总包工程了,原告公司在靖边县没有备案,原告公司现在还在我公司下外挂。工程没有结算,没有验收。原告方的外挂石材本来就有瑕疵,我们也有很大的损失。已经支付25万元没有异议。
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
被告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方违约在先,原告方的石材本来就有质量问题,原告方也给我们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我们不承担违约金。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是结算单,是工程进度单。
本院对原告向法庭所举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第一、二组证据,经被告质证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两组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故本院对原告所举两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10月20日,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在靖边县XX路签订东华国际《外立面干挂石材承包合同》。承包范围外立面干挂石材。承包方式为包工及主材、辅料、施工设备。合同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窝工、停工,工期不顺延;因甲方原因造成窝工、停工工期相应顺延;竣工日期2019年7月31日。价款及结算,单价每平米人民币520元,结算按实际施工展开面积据实结算,以上单价均不含税。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就靖边县东华国际项目外挂石材总面积1803.31平方米;线条长度403米进行了确认。被告已支付原告款项25万元(2019年11月14日20万元,2020年3月7日5万元)。之后,被告在一直未能支付。原告涉诉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否下欠原告工程款776381.20元;被告是否应该承担下欠工程款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靖边县XX路东华国际外立面的干挂石材工程,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完成外立面的干挂石材后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及双方确认的外挂石材总面积、线条长度进行支付。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虽然完成了外立面的干挂石材,但原告并未依双方所签合同按进度完成工作量,也未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并交付,依庭审原告的陈述、举证及被告的答辩、质证查明,该工作于2019年10月30日双方才对完成的外挂石材总面积、线条长度进行确认,原告未向法庭提供完成工作量的进度表,也未向法庭提供原告按约定的时间已向原告交付工程的验收报告,也未向法庭证明工期延期不是因原告的原因造成的证据。原告违反合同约定在先。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陕西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拖欠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76381.2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52元,减半收取7326元,由被告负担4884元,原告承担2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  勃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白春梅
2022082413619161013364912022031073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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