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4民初45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