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66。
法定代表人:***。
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0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47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47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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