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某建工有限公司、西安鑫泉建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TY。 法定代表人:陈,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陕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966。 法定代表人:***。 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作出(2021)陕0111财保10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47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3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47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