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小俊,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晓刚,男,系该公司市场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阳,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庆瑞丰食药用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
法定代表人:杨新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虎,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庆瑞丰食药用菌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潇浴
审判员王永吉
审判员李俊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建芬
书记员唐冰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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