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22民初1873号
原告: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路十一号3幢1**1054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4798999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三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桥北裕原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22783666596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三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