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523民初69号
原告: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德颐养照顾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德颐养照顾中心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华星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仲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