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盛达锦通商贸有限公司

安阳市盛达锦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市北关区文博源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1467号
原告安阳市盛达锦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组织机构代码:3960405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文博源小学,住所地安阳市。组织机构代码:67947697-9。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盛达锦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市北关区文博源小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阳市盛达锦通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