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金益铭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嘉峪关红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某某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红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138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CMA71PUEC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FQ0J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红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