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902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嘉峪关红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镜铁西路138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CMA71PUEC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黄楼街道三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CFQ0J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嘉峪关红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青州市***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