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飞国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执保25号

申请人:四川飞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王谊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94815828G。

法定代表人:郭仁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勇,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团结街125号1栋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201MA630TDM2Q。

法定代表人:伍帮寿。

申请人四川飞国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1年1月18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德阳旌南支行的存款94026.29元和在中国建设银行广汉支行的存款118235.18元,两账户的冻结以3001200元为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36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