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683财保88号
申请人: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绵竹市。
经营者:吴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市。
法定代表人:伍某。
申请人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阿坝州分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自愿提供登记在江绪会名下的川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名下的川F***号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阿坝州分行账户(账号:***)的存款进行冻结,冻结金额为35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自愿提供的担保物即登记在江绪会名下的川F***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登记在**名下的川F***号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案件申请费2,270.00元,由申请人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