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67号
原告: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八一村。
经营者:吴志富,男,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水泉,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马尔康市马尔康镇团结街125号1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伍帮寿。
被告:***,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原告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中林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18.00元,减半收取计3,159.00元,由原告绵竹市板桥镇源富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侯高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滨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