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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诸暨荣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再3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诸暨荣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其炳,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俊烽,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诸暨荣丰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振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6民终17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9)浙民申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顺水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自愿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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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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