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81民初19164号之一
原告:***,女,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浙江奇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中央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楼小军。
被告:陈建英,女,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赵少华,男,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俞朝晖、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英、赵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俞朝晖涉嫌刑事犯罪,该案尚在审理中,且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