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东方海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13民初20号
原告:山东东方海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揽胜公馆C座170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水城路东333号。
原告山东东方海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普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方海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山东东方海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